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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期债权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 : 法务网   时间:2023-08-05 20:53:11
一、

执行到期债权的规定是什么

执行到期债权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二、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是:


(相关资料图)

1.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这是执行到期债权的前提;

2.被执行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

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三、

到期债权可执行,第三人提出异议怎么办

找法网提醒,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了书面异议,且该异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的,执行法院依法不应执行该到期债权,且不应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申请人应另案提起诉讼避免以执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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