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会师函字[2023]第 ZI146 号
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信会师函字[2023]第 ZI146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贵部于 2023 年 5 月 5 日下发的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 58
号《关于对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报的问询函》 (以
下简称“问询函”)收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本所”、“我所”或者“会计师”)作为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集团”或“英飞拓”)2022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
机构,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在审慎复核的基础上答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以下回复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
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事项 2、针对你公司 2022 年财务报告,年审会计师出具了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导致保留意见原因为年审会计师无法对你公司子
公司新普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普互联)的往来款
项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请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新普互联往来余额涉及事项已实施
的审计程序、已获取审计证据,以及未能获取审计证据。
回复:
一、已实施的审计程序
断公司支付对方的款项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是否存在商业实质;
对期末余额中金额重大应收款项检查了历年合同签订情况及资金往
来情况;
关联关系,判断相关往来单位的经营范围与公司实际开展的业务是否
匹配;
问询函的专项回复 第 1 页
收账款相关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行替代测试程序;
收付款或者回冲的情形;
款依据,检查未回款以及未结算原因;
应收账款在核实账龄后重新计算减值准备的计提;对单项计提项目复
核减值准备计提的计提依据;
负面信息,并分析其是否出现可能导致公司应收款项不能收回的迹象。
二、已获取的主要审计证据
账记录,付款审批等;
三、未能获取的审计证据
未回款或者未结算的原因及合理性的佐证材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问询函的专项回复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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